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了一套保护和便利日益增长的国际商业、国际贸易的标准,并通过2005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年会通过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框架》)进行推广。大多数的成员向世界海关组织表示了启动实施《框架》的意愿,中国代表团也正式在实施意向书上签了字,表示将逐步实施《框架》中的有关内容。
《框架》包括了四个核心元素、两个支柱、17项标准和关于这17项标准的技术性条款。
四个核心元素包括:要求提前递交进出口及转运货物的电子信息;采用一致的风险管理手段;应进口国的合理要求,出口国海关对出口的高风险集装箱和货物进行查验以及要求海关要向满足该标准的商界提供相应的便利。
基于这四项要素,《框架》提出了保障供应链安全的两大支柱,即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安排和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第一个支柱即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安排,包括了“海关应遵照世界海关组织在综合供应链管理指南(ISCM Guidelines)方面规定的海关监管程序进行操作”等11项标准,涉及到供应链管理、查验权力和查验技术、风险管理和布控、电子信息交换、绩效和安全评估以及工作人员的廉政等海关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这些标准还将鼓励海关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帮助政府实施统一的边境管理和控制,并通过采取必要措施,使政府能够扩大海关在这个领域的权限和职责。第二个支柱即海关与商界的合作,包括6项标准,企业应执行以海关设定的安全标准为参数的自我评估程序、供应链经营者本身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授权认证的取得、新技术的采用、与海关的合作与交流以及获取贸易便利的条件等等。这其中,取得“认证经营者”的地位并得到供应链中其他各方的承认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大概是最重要的,这将使其可以得到各方的信任并得到各项贸易便利措施所带来的好处,比如由于查验率降低而使得货物的通关速度加快,因为建立了一套国际标准,实现了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减少多样而复杂的报告要求,从而节约时间和成本等。
为实施这些标准,《框架》还就每项标准制定了详细的实施细则(也称作技术性规定)。比如关于第二个支柱标准的实施细则规定,关于伙伴关系,“共同制定的海关——商界伙伴关系文件应尽可能根据认证经营者(AEO)商业模式,启动书面的可验证的安全步骤和程序,以保证AEO的商业伙伴,包括生产商、产品供应商和一般的商人宣布遵守保障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各标准条款的意向”;关于安全问题,“应通过必要的自动备份方式,诸如需要定期换发新证的个人分配密码账户,适当的信息系统安全培训和对于未授权进入或误用信息的保护来保护贸易敏感数据”;关于授权认证,“海关当局应和商界代表一起设计一套确认体系或者资质鉴定制度,使企业通过获取经认证经营者资格而得到激励”,“各海关应对AEO地位予以互相承认”。《框架》的标准和实施细则大都来源于世界海关组织已制定的有关公约及其成员的一些比较成功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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